當前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正文內容

最高檢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司法解釋規(guī)定包括什么重要

法律咨詢網2023-06-26 21:05:11刑事辯護1922
最高檢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司法解釋規(guī)定包括什么重要

一、最高檢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司法解釋規(guī)定包括什么重要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公通字[

2008]36號)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15〕22號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jié)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十二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jiān)控和報警設備的;
(三)已經發(fā)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六)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實施前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引用法規(guī)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第一百三十七條
[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1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1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1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1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1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1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2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九條
[2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2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2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二、最高檢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釋包括哪些重要規(guī)定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公通字[

2008]36號)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15〕22號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jié)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十二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jiān)控和報警設備的;
(三)已經發(fā)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六)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實施前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引用法規(guī)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第一百三十七條
[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1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1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1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1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1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1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2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九條
[2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2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2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三、最高檢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司法解釋規(guī)定包括哪些重要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公通字[

2008]36號)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15〕22號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jié)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十二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jiān)控和報警設備的;
(三)已經發(fā)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六)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實施前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引用法規(guī)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第一百三十七條
[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1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1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1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1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1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1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2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九條
[2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2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2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四、最高檢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司法解釋重要規(guī)定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公通字[

2008]36號)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15〕22號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jié)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十二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jiān)控和報警設備的;
(三)已經發(fā)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六)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實施前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引用法規(guī)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第一百三十七條
[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1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1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1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1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1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1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2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九條
[2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2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2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五、最高檢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釋包括哪些規(guī)定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公通字[

2008]36號)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15〕22號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jié)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十二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jiān)控和報警設備的;
(三)已經發(fā)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六)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實施前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引用法規(guī)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第一百三十七條
[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1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1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1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1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1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1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2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九條
[2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2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2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六、最高檢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釋重要規(guī)定包括什么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公通字[

2008]36號)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15〕22號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jié)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十二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jiān)控和報警設備的;
(三)已經發(fā)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六)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實施前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引用法規(guī)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第一百三十七條
[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1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1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1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1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1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1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2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九條
[2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2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2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fā)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

本文鏈接:http://www.whenthelightningstrikes.com/news/article/615.html

分享給朋友:

“最高檢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司法解釋規(guī)定包括什么重要” 的相關文章

被裁定假釋考驗期限是多久,具體的規(guī)定是什么

被裁定假釋考驗期限是多久,具體的規(guī)定是什么

一、被裁定假釋考驗期限是多久,具體的規(guī)定是什么 被裁定假釋考驗期限根據刑事處罰種類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人被裁定假釋的話,此時該犯罪行為人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zhí)行完的刑期;如果是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行為人被裁定假釋,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二、假釋考驗期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相關規(guī)定...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既遂如何判決?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既遂如何判決?

一、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既遂怎么量刑,具體是怎么規(guī)定的 本罪的既遂犯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的犯罪主體認定為單位的,需要實行雙罰制,要對單位處罰金,還要追究單位直接負責人的刑事責任。二、哪些要素會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

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區(qū)別

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區(qū)別

一、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區(qū)別,刑事責任的區(qū)別 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區(qū)別. 1.民事責任重在補償性,而刑事責任重在懲罰性。民事責任的前提是有損害發(fā)生,而刑事責任不論傷害與否,均承擔懲罰性責任。 2.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而刑事責任主要是剝奪人身自由,甚至生命。 3.構成的主觀要件不同故...

刑法中罰金是否是主刑?

刑法中罰金是否是主刑?

一、刑事處罰中的罰金是主刑嗎 一、罰金是附加刑的一種,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它只能獨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適用。主刑分為以下五種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等。附加刑,指刑法...

敲詐罪量刑標準,敲詐案件

敲詐罪量刑標準,敲詐案件

一、敲詐罪量刑標準,敲詐罪量刑標準,敲詐案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敲詐罪量刑標準 中規(guī)定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

走私國家重點保護物品會面臨怎樣的刑罰?

走私國家重點保護物品會面臨怎樣的刑罰?

一、構成走私國家重點保護物品罪法院會如何量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走私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滿二十五株,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滿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數額...